【7.密意丛书 • 6.龙树二论密意 • 4.七十空性论释 • 6.由根、境、识证成空性 • 7060406】
第四章 龙树二论之《七十空性论释》
第六讲 由根、境、识证成空性
【论】问言:此中说色是大种生,故有。余非色诸法亦应是有。
答云:
45 色从大种生 则非从真生
非从自性生 他无非他生
【论】若说色是大种所造,色则从非真实生。从非真实者,谓非从自,是故色非从自性生。
诤言:是事实尔,非从自性生,是从他生,以诸大种是他故。
破曰:彼无,非他生,谓色〔自性〕非从他生。何以故?以彼无故。彼无,即他无。云何他无?谓〔他之〕自性亦不成,故从他〔而有自性〕非理。说无从他生固非理,说无之他亦非理故。
【疏】颂文末句,应标点为“他无、非他生”,若不加标点则实易误解[7]。
说根、境、识,先说色法者,以外境悉是色法故。若抉择言:佛说“四大种所造色”,是则色由四大种生起,如是色即应有自性,有四大种之性故。(提醒一句,这里说“色自性”实在是说“色相自性”,一如上文,下文亦然。)
答言:谓色从四大种生,则色非从自而生,如是色即无自性。是故说一切色法皆非从自性生。
抉择者认可,说言:事实如此,谓其从四大种生,即是由他而生,以四大种即是他故。如是抉择者以为即可成立色法有大种性。若色法有大种性,则缘色之根(如眼根等),起分别之识(如眼识等),便悉皆有大种性,何以故?缘于四大种而作分别故,如是即皆以大种之性以为性。
论主于此破曰:色非从他生,是故无有自性。何以由四大种所造亦无自性?以“他无”故,即四大种亦无自性。无自性之大种不能生起色法之自性,故其自性非从他而有。
是故可以决定:若说色法非从他生固是非理,然而若由无自性之他而成立色之自性,是亦非理。
上面所言,即以四大种亦无自性为立论之根据,能证成这点,便容易抉择根、境、识,故下面即须证成四大种何以无自性。
【论】复次,大种非有。若说大种从相生,彼相在大种前,不应正理。若无能相,则所相之大种亦不得成。复次:
46 一中非有四 四中亦无一
依无四大种 其色云何有
【论】由四中无一、一中无四故,依止无体之四大种,其色如何得有耶?无者,谓非有也。
【疏】先说能相、所相。其关系,能相为因,所相即由此因生。如是即能相为本体,所相为依本体呈现之相。此如世间一切现象,依虚妄分别的能相,便显现为虚妄分别的名言相。
今说色法由四大种所造,是即四大种应为能相,色法即为所相。然而事实所见却似恰恰相反,大种从何而见其有?由色法之相而见其有,如水,实见水相而谓其由水大种而成,如是则是水相为能相,水大种为所相。然而此实不合理。何以故,水相不应先于水大种而成立故。
如是即知,大种不能成立为有相。
可是色法却有相。然则是否此一色法中有四大种?答言:若如是,此即如水相中非只具水大种,而是具四大种。若一色法中具四大种,是则此色法则应具四重自性,此显然不合理,因为一色法不能具四重自性,如水不能取火性等。是知一色法中非可依有四大种性而说有自性。
这又或者可引起疑问。如水,当然只有水大种。然而不然,水相实依缘起而显现,此如蒸气与冰。其余大种即是与水和合的缘,所以蒸气中应有火大种、风大种;冰则应有地大种。这样便更能证成水这色法无自性,可是,我们依然不能说它有多重自性。
复次,四大种中无论何者,皆不能说其具有一色法性,如人由四大种所成,不能说地、水、火、风任一大种具有“人”之自性。
故知四大种实无本体,如是依止无体性之四大种,其色又如何得而有自性?
故可如是决定:色法与四大种仅相依而成有,是世俗有。即非色依大种而自性有。
如是破四大种色能成色自性。然则,非色法之心识又是否可成色法自性?此即于下面抉择。
【论】复次:
47 最不可取故 由因因亦无
从因缘生故 无因有非理〈有无因非理〉
【论】最不可取故,色即非有。何以故?由最不可取故。色是最不可取,若无可取,云何是有?
若谓由因,因即缘色之心。若有缘色之心,则能成彼色,以若无境,则心不生,由此心为因,故知有色。
破曰:由因,因亦无。因亦无有,因非有也。何以故,从因缘生故。其为因之心从因缘生,故彼非有。
又,有而无因,非理。若谓色是有,而无成立有色之因,亦非正理。谓因非有,非正理也。
【疏】上面破色法已,今则谓色为所取,心识为能取,既可成立能取所取,则心识必有所取,既有所取,是则焉能谓色法无自性耶?
论主破云:色法最不可取。所以不能说可由心识来成立色有自性。
何以最不可取?心亦由因缘而生,故彼亦无自性。若以无自性之心取境,便以为境以心为因而有自性,是知色法实非能成立有自性之所取。以其〔能取〕因已非有,是则焉能由取而成立所取色为有耶?故曰最不可取。
无因而有,是为非理。所以说心缘外境即有外境性,便可以决定为非理。说色有,而无成立有色之因,故不应理。
如是便可否定色可由心而成为有自性。
【论】复次:
48 若谓能取色 则应取自体
缘生心无故 云何能取色
【论】若说〔心〕能取色,则应取自体。然以自体能取自体,未见此事。从缘所生之心由自性空故无体,彼云何能取无〔自性之〕色?
【疏】论主于此指出,心非能取色法。何以故?若彼能取色法,则心当可以自取心。为什么这样说呢?因为心缘外境实际上只是缘心的行相,并不是取一色法为有,如果说心能取色,实际上便成“能取心”取“所取心”。自能取自,未有是事,此如刀不能自割,故具有体性之心即不能自缘心之体性,以其即更无作分别之功能。由是说缘生之心,无自性故无有自体,如是彼始堪成为心。
今心既不能自取,且无自性,是则如何能取无自性之色而令其为实有?如是证成“色最不可取”。
【论】问言:经说过去色、未来色,故取色应有。
答云:
49 若刹那生心 不取刹那色
云何能通达 过去未来色
【论】此约刹那色心而破。
刹那生心尚不能取刹那生色,况能通达过去及未来之色。以非有故,不应通达。言“云何”者,是除遣义。由此理趣,色最不可取。
【疏】抉择者以佛曾说过去色、现在色、未来色等三世色法,故说所取色应实有。今论主所破,说言:刹那生之心,不能取刹那生之色(此理于颂31中已说),以心实不住于境,无住而住,只是依名言而住。既刹那心尚不取刹那色,是则云何能认知过去、未来之色耶?
由是知无自性心,于三时中皆不取有自性之色,故曰色法最不可取,如是即不能说为心所取之色即有自性。
然则所谓不可取,是谓不见其显色与形色耶?下颂故即说此。
【论】又虽许显色、形色,然说取色亦不应理。何以故?〔说云:〕
50 显色与形色 异性终非有
不应取彼异 许同是色故
【论】若显色、形色有异者,取彼二为异,容应正理。然许显色、形色同是色法,故不应理。
【疏】能取之心虽能取颜色(显色)与形状(形色),但并非因此即谓其能取一具有自性之色法。
何以故?若说颜色与形状为异,这容或尚可说为正理,但于取色时,若说可分别成二者而取,即应见颜色时不见形状,见形状时不见颜色,这便违反事实。于见色法时,颜色与形状实同时而见,故即谓此二者不应为异,以其同为色法之二分。
既为色法之二分,即色法不能有其成为色法之自性,以自性应为独立而自存,今既已说为二分,是则至少亦不成为独立。
故许取显色与形色,不但不能说此为许色法有自性,恰恰相反,此正足以成立色法无自性而成空性。
上面诸颂,已破色法,即已破外境。下面即说眼根与眼识等,如是为内。
【论】复次:
51 眼识非在眼 非色非中间
彼依眼及色 遍计即颠倒
【论】若真实观察,眼识非眼中有,非色中有,亦非彼二者之间而有。遍计依眼及色有彼〔眼识〕生者,即是颠倒。
【疏】何以由说色法复须说眼根?以眼根若有自性,则其所缘之色便亦当有自性,因为至少可成立其为“眼根所缘自性”,或“可见性”。此亦谓,眼根有自性时,色能为眼所见,是即可谓色其实有自性。
论者于此提出,眼根非能分别,眼识始能起分别,是故非眼能见色,实由眼识对色起分别而见。今者,眼识不在于眼根,亦不在于色法,复不在于眼根与色法二者之间,是故若依眼根与色法二者,遍计此中应有眼识,此遍计即是颠倒。
如是即否定眼有可见性,故色有自性。至于是否因眼成所见而有自性,此已不需讨论,因为眼识根本与眼根及色法无关,如是即破其所立。
如再作抉择,便可以这样说:眼能见物,耳能闻声,此实世人之日常经验。故未必须眼识始能见物形色。何以故?识只作分别,若不分别而见物,亦是见物。由是抉择者即可如是说:眼识非我所说,我只是说,能被眼所见之色,定有其实自性,否则即不应为眼所见。
如是即有下颂。
【论】问言:眼等诸处是有,眼所见等亦有。谓眼见色、耳闻声等。
答云:
52 若眼不自见 云何能见色
故眼色无我 余处亦同尔
【论】若眼不见(眼)自性,云何能见于色?由不自见、亦不见色,故说眼无我,即无自性。又色亦无我,如不可见,即非是色。余处亦尔。以此次第类推,则余诸处皆成无我,即无自性。
【疏】论主言:我非谓眼不能见色相,只是说,无自性眼而见无自性的色相,故即使不说识法,亦非能证明眼可见有自性之色。所以我决定“眼不自见”。
说“眼不自见”,非只谓眼根不能见自眼根。实言:若眼能见有自性之色,而眼根亦有自性,则眼根当能见其自身之自性相。今若不能,则可说眼根不能见自性相为有,亦即说言,眼根所见,实无自性。
此即谓,根、境、识必须相依,然后始成立眼能见物、耳能闻声等。彼相依有,非因缘有,故根、境、识之有,无非遍计而有,此即前颂所下之结论。
眼根与色如是,则余处如耳与声、鼻与香、舌与味、身与触、意与法等,莫不如是。其相皆非自性有,亦皆非由能缘所缘、能取所取即可成立其自性。
然而,此尚未说明眼根与眼识何以必须相依,故下面即答此疑。
【论】问云:眼能自见,非是识见。
何以故?识是能取故。由能取细色等,故名为识。眼能自见,眼以净大种为体,此即眼之自性。能取此者,是识。如是能见显色、形色等诸色差别者,亦唯是识。
是故汝说若眼不自见,云何能见色,不应正理。
答言:是事不然。何以故?
53 眼由自性空 复由他性空
色亦如是空 余处空亦尔
【论】眼由依他故名空,即眼是依他而成。凡依他者即自性不成,故眼是自性空。眼由自性空者,自性即自体也。若许有他性,亦非正理,何以故?自性若无,岂复有他性。他性亦无,故是他性空。
又言他性空者,他即是识,〔他性空〕即眼由识空之异名。何以故?以眼无知故,若无知者即不应有识性,故是他性空。
又识亦即空性。由何知空?以识是依他起故。云何依他?谓识依所知等而有。凡是依他有者即无自性,故识无自性。是故说识能取细色等,不应正理。
色亦如是者,谓与彼相同。如眼是自性空他性空,色亦自性空他性空。
云何色是自性空他性空耶?如前已说一切法自性于一切非有,若真实观察,一切法皆非有,即是一切法皆无自性之异名。空者,即不可得之异名也。
又由缘起故,亦说名空。如色由大种为因而成,是依他成,凡依他成者则非自性成,故色是自性空,亦是他性空。
色之他为眼及识。眼与识是有境,色即是境,境非有境,故他性空。又识属内,色是所行,是外非内,故亦是他性空。
〔颂言〕“亦尔”者,谓如色由自性他性空,如是余处亦由自性他性空。
【疏】此大段成立根、境、识相为自性空、他性空,即除“法界”外尽空蕴、处、界。这样一来,根、境、识相便当然亦空。
释尊说法,有二事至为重要,一为十二缘起,说此以明般若体性;一说蕴处界,说此以明修证般若时之所依。
故此二者并非无有,只是依因缘而成为有,是即可由其相依、相对而说其“因缘有”为世俗有,即无自性而有。故上面屡言:“凡是依他有者即无自性”,此即由“相互为因”来否定“因缘有”为本然自性有。
于前说十二缘起时,以“父子不相即”一颂(颂13)已说明,彼等非仅为相依,以“亦复非同时”故,彼等实亦相对,如是成立其“相依有”亦无自性。
今于蕴处界亦复如是。
部派佛教行人,无论于十二缘起或蕴处界,皆以因缘和合而成立其有,复于同一层次上求证“因缘有”之空性[8],故其证“法我空”即不澈底。龙树现在引入相对依他。说蕴处界一切法亦无有自性,唯相对而成有,是即依他有,非本然有,非可独立绝对而成有。
复次,又恐人执依他之“他”性为有,如是即可说,眼可见外境,识则能分别外境,故眼虽由大种而成无有自性,而识则应有识性,识性有,眼亦可依识而成有。故龙树于此即须说,凡相对者,必二者皆为自性他性空。
下面即说其理。
人或可疑,谓根境识此三者非相对待,故言:谓识为能取,实指其能取细色,非谓眼根须依于识始成可见。这便是说:见有两种,眼能见粗色,识能取细色。若如是,则根、境、识三者即非相依有,如是即不能成立因缘有为自性他性空。
故论主破言:他性空者,即“眼由识空”之意,以识空故始说眼空。然则如何能说识空?此谓眼实无所见,无所见则应无识性,故即可说眼由识空。
若以识而言,则可说为“识由眼空”,以眼空即可说识空。何以故?识不能触色,故于色无所知,所知者为眼,故识应无眼之所知性,如是识即由眼空。
色者,与眼根眼识相对待,故亦是他性空。即谓色无眼根之所知性,亦无眼识之所见性。所以可以决定:眼与眼识为“有境”,而色则为“境”。二者不同,境不能有“有境性”,故是他性空。
所谓“有境”,即是成立境为“有”的观点。因此,有境即是能相,有即是所相。
说他性空,即谓根境识三者是相依而且相对,由相对缘起而成立为有,是即可依“相互为因”来说此因缘有为无自性。
以眼根、色法、眼识为例,蕴处界之余处即可类推而知。故五蕴、十二处、十八界一切法,皆自性他性空。
然而于上面抉择中,有一关键,谓识不能触色,于是又须说触,然后始能明眼根与眼识之分别。下面四颂即就此而说。
【论】复次:
54 若触俱一起 则余者皆空
空不依不空 不空不依空
【论】若时一“处”与触俱起,则余“处”皆空。是空则不依不空,不空亦不依空。
【疏】心识触外境,便成立“处”,亦称为入。
由于有六根,所以处便亦有六。触与处,仅能依一根俱起,其余五者皆不起。如眼触色,仅有眼处,而耳鼻舌身意处皆不起用。
于此时,可说眼处不空,其余五者皆空,这就是依其起不起用而抉择为空与不空。此际当知,眼处不依余五处,余五处亦不依眼处,故说为“空不依不空,不空不依空”。所以可以决定,彼等实非相依而成为有。
抉择者可能又有疑问:六处若非相依,岂非可以成立其因缘有耶?若如是,则触当有自性。触为心法(名为“心所”,即心所有法),若触有自性,则一切心及心所法皆当有自性。
故说云:
55 三非有自性 不住无和合
则无彼性触 是故受亦无
【论】〔根境识〕三者非有,谓彼无也。于不住自性中则无和合。和合无故则无彼性之触。由无触故,受亦无有。
【疏】触,是“遍行五心所”之一。五心所是:触、作意、受、想、思,即是心理活动的过程。如见一物,或闻一声,是即为“触”;既见物闻声,便生起注意,是即“作意”;由作意见物闻声,便有觉受,是即为“受”;既受之后,随即有思维,是即为“想”;由思维即能生起决定,是即为“思”。
譬如:见一人入屋(触),于是便注意到这个人(作意),随即对这个人有一个感觉(受),由这个感觉便起分别想(想),于是决定怎样去应对这个人(思)。这便是五心所的功能。
抉择言:若根、境、识三者有自性,则三者相依有,是即可成为依其自性而住之“和合”。于是“触”即可于此和合中生起,且有自性。如是眼根、色境、眼识三者即和合而成一行相,不可消散,亦即心识永恒与此行相相触。
但实际情形却不是这样。许多时候,眼与眼识缘一色境,刹那此境即消散,并非一定随触而起其他心理状态,例如见一花,随即见蝴蝶,那便是触花与蝶而已,其后即无作意,这样才所以有“见”与“不见”成立,而非永见一色境相。此如上例,见花时不见蝴蝶,见蝴蝶时即不见花,是则即可说为触无自性,故始有刹那生灭之功用。
由是可以决定:根境识三者不住、无和合,故触始不住。既三者不住、无和合,即可决定识无自性,因识与触同是心法,无触,即无与识自性相同之触。
触不成有自性,是即无“受”可成有自性,如是偏行五心所皆无自性。以此等心所实相依而成立故。
【论】复次:
56 依止内外处 而有心识生
是故识非有 如幻如焰空
【论】由依内外处而有识生,故识非有,如幻事、如阳焰,其性本空。若作是念:有识、有识者,亦不应理。何以故?
57 由依所识生 是故识非有
识所识无故 亦无有识者
【论】识依所识而生,故识非有。
由所识能识俱非有故,识者亦无。
【疏】颂56谓识须依“内处”与“外处”此二处始得生起(内处谓根,外处谓境),故识无自性。由是即知“处”亦实无自性,何以故?若彼二处如有自性,则所生之识亦当有自性。
今识无自性,故说为如幻事、如阳焰。
如幻事则不生,譬如由幻师所生之诸幻事,如象马等,见其生起,实非有所生,故究竟不生。如阳焰则不灭,譬如见阳焰水,近前则无水,见其水灭,实非有所灭,故究竟不灭。
如是识之生灭,实无自性而现为生灭相。于此即有能识与所识。
所识者,即由对外境作分别而起之行相;能识者,即对所缘外境之分别。二者相依而起用,是故识始呈现为生灭相。如是始能既缘一物已,更另缘一物;认知一物已,更另认知一物,色境如是而成生灭。故识生之物像,如幻事之生,识灭之物像,如阳焰之灭,其生灭皆无自性。
以此之故,颂57即言,能识依所识而生,今所识既如幻焰,是故非有,而能识自亦非有。能识所识皆无自性,是则识者亦无自性,即能识外境之人亦实无自性。
上面说根、境、识无自性竟,即蕴、处、界皆无自性。由此决定,即可成立“人我空”与“法我空”,此即道上行人之所须现证。
然而,既有所修证,则有能证、所证,今行者于修持时所依之根、境、识等,以至蕴、处、界等,虽可决定为无自性,但对修证之能证、所证是否有自性,仍须抉择,否则修证般若波罗蜜多即无义利。
为此抉择,故有下面诸颂。